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会员专区
  首 页   广告新闻   教育培训   招聘求职   广告公司   广告欣赏   广告媒介   广告理论   广告设计   广告组织   广告法规  
    首页 > 广告法规 > 其他

新闻标题


发布时间:2006年6月5日 11时47分


香港立法会通过《2003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
www.a.com.cn  2004-3-25

    香港立法会24日通过了《2003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在获制订后将成为《2004年版权(修订)条例》)。 

    特区政府工商及科技局发言人说,在现行《版权条例》下,制作一份版权作品的侵权复制品作出售或出租之用,属刑事罪行。实际上,对影印店铺而言,新订的罪行将不会改变现在罪行的涵盖范围;但它将便利打击非法复制印刷作品的执法行动和检控工作,并加强对这些作品的版权保护。 

    发言人表示,版权作品拥有人和使用者需要更多时间考虑最终使用者刑责的合适涵盖范围。为让这方面的讨论能有更多时间进行,在条例草案中所有有关最终使用者刑责的条文已被删除。我们将继续与版权作品拥有人和使用者商讨关于最终使用者刑责的合适涵盖范围的问题,并检讨现行《版权条例》下的某些条文,例如有关被允许行为的条文。

    
                                          来源:新华网

  相关新闻

关于我们 | 联系方法 | 会员指南 | 有关版权 | 服务咨询 | 用户反馈 | 广告服务 |

======中国广告教育网诚招合作商======

中国信息产业部ICP备案序号:鲁ICP备06017483号